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交通信号灯则因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而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消除歧义,就得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于交通信号灯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从中可以看出,交通信号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同的是,交通信号灯是管理者对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这一点同交通警察的指挥相类似。
交通信号灯起着“代警察”和交通规则的作用,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属交通指挥体系。所以,从性质上看,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职责应当归属负责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的部门。